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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益分派业务办理 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发布实施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文章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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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益分派业务办理 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发布实施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规范权益分派业务办理 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发布实施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12月22日发布了经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简称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是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第三度修订。2014年5月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发布,2018年10月29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2020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
权益分派业务指南》对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进行了规范。一方面,挂牌公司可以根据按期披露的定期报告,结合自身资金需求及资本运作安排,灵活实施权益分派。明确每年4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拟以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分配依据制定权益分派方案的,可以使用公开披露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优化资本运作时间窗口。另一方面,细化特定权益分派行为监管要求。
在业务办理方式方面,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规定,挂牌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简称“R日”)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2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挂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则上应当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进行分派,并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挂牌公司确需自行派发全部现金红利的,应当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息业务申请。
挂牌公司如未能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或因其他合理原因决定延期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当及时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及全国股转公司联系,并最晚于R-1日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如未能按时披露延期实施公告,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自R日开市起停牌,并于披露延期实施公告后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复牌。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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