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单“买信托”后血本无归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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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单“买信托”后血本无归 法院判了
27人拼单1200万元“买信托产品”却被骗,信托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投资者70%的损失。怎么回事
拼单买信托钱却打水漂
日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2018年6月,在当时华融信托公司员工刘某的推荐下,投资人李某决定与其他投资者一起“拼单”购买一只集合信托产品。
同月,李某向刘某的银行账户中分三次共计转款110万元。之后,李某与刘某签订“华融信托·安厦1号(新疆海成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资金募集协议》,认购金额为110万元。
该协议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单个自然人最低认购限额为100万元,鉴于认购人资金规模有限,经协商,自愿认购协议约定的金额。
协议还载明,本次资金募集的认购人为12人,募集资金共计1440万元,用于购买华融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本次募集以刘某为召集人,并以刘某名义与华融信托签署有关信托协议等资料。
然而,刘某并未像之前承诺那样,把这笔钱拿去购买信托产品。
刘某为弥补个人投资的亏空,在华融信托公司发行信托项目时,以项目召集人身份,通过签订信托资金募集协议或口头协议方式,共计骗取了27名被害人的认购款12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支付被害人收益。
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刘某锒铛入狱后,这笔钱也所剩无几。面对巨额损失,这些投资者认为,刘某当时作为华融信托公司的员工,华融信托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将华融信托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案件的发生,与华融信托公司对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措施不力,未履行对合格投资者的尽职审查职责,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对员工的业务违规行为监管严重缺失,存在巨大管理漏洞密不可分。由此给其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可乘之机,也加大了给受害人造成错误信息和信任度的可能性。华融信托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华融信托公司虽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在信托项目的实际运营中,放任、默许员工形成“小集合”,与不具备信托产品认购资格的投资人签订资金募集协议、汇集资金;明知员工利用投资者对其公司的信任,对外推销其公司信托产品、汇集资金,但对汇集资金无任何监管措施,使得有犯罪意图的员工轻而易举从犯罪预备实现犯罪既遂。华融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合法经营者,其过错行为给投资者开启了一个危险源,却怠于对募集资金的召集人也即其公司员工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使得汇集资金出现脱管的混乱状态,应认定华融信托公司系间接侵权人。
据此,法院认定华融信托公司应对李某等投资人的本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并酌定按70%担责。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田分析称,在本案中,信托公司曾有允许刘某向非合格投资者违规募集资金,再由刘某与信托公司签署协议认购信托份额的先例,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在此前提下,刘某在后续违规募集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成功实施诈骗,与信托公司内部管理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信托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于法有据。
违规“拼单”可能血本无归
事实上,“团购”“拼单”买信托或者私募产品的现象并不少见。
在今年10月,江西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原员工周某出具警示函。警示函称,2015年至2017年,周某在中信证券某营业部执业期间,私自组织投资者签订共同购买某私募基金的协议,并参与出资至指定账户购买该基金。
一位信托从业人士提出,出于规避投资门槛、追求高收益等目的,一些投资者往往选择“拼单”或者“团购”信托与私募产品。“拼单”投资意味着多个人的资金被集中在一起,如果其中牵头的投资者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恶意侵占资金的情况,其他投资者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以前,单个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最低需认购100万元。在此背景下,个别信托公司存在默许员工违规募集现象。”桑田表示。
桑田补充道,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募集管理规定,设置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查,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拼单“买信托”后血本无归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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